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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復查申請書請務必載明復查項目及理由。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5月1日接獲贈與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09年7月15日,嗣甲君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經國稅局核准繳納期限屆滿日展延至109年9月15日。甲君如對該稅捐處分不服,依上開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及財政部67年2月11日台財稅第30907號函釋意旨,復查申請期限仍應以「原」繳納期限屆滿日109年7月15日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也就是說甲君須於109年8月14日前申請復查,並非以展延繳納期限屆滿日109年11月15日起算復查申請期限,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稅捐的處分不服,欲申請復查,務必留意於法定期間為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訂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其中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4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20%,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每1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屬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屬增資擴充者,應自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辦機關申請核發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核准函。並於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4年後,由民間機構檢附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營利事業股東於可適用稅額抵減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項證明書,即可辦理稅額抵減以減輕負擔。  該局指出,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者或於完成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總投資後,經主辦機關認定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者,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並就該減資金額、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金額或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金額,補繳已抵減之稅額,並自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欲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股東投資抵減者,應檢視是否符合前述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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