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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公司薪資為每月10日發放,而業務獎金是隔月10日發放,並薪資與業務獎金是分兩張匯款單匯款。每月的業務獎金都有先扣5% 所得稅。 問題: 1.業務獎金算是固定薪資嗎? 有賣房子當月才有業務獎金,隔月發薪。 2.是否要與薪資一起計算扣除所得稅5% ? 目前遇到的狀況是已知道薪資須超過86001元,才需扣所得稅,但因薪資未達所以沒有扣繳,只扣繳業務獎金,不解是否要連著薪資一起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然營業稅稅籍沒有註銷,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給新負責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其權利義務主體為自然人,若轉讓與他人經營,雖然僅辦理負責人變更未辦理註銷登記,仍以原來商號的名稱對外營業,然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的負責人;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的負責人,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自己,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轉讓發生之日起15日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支付之進項稅額,可於次期開始15日前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王君於110年10月1日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存貨及固定資產以新臺幣200萬元轉讓與李君,王君應於轉讓時(即110年10月1日)開立以甲商號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於轉讓之日15日內(即110年10月15日前)就其經營期間9月1日至9月30日銷售額向國稅局申報;而受讓人李君應就其經營期間10月1日至10月31日銷售額於110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李君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0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09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下稱其他所得業者)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該部參酌衛生福利部及各界意見,考量業者如受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將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故適度調增109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費用率如下:一、醫事人員屬防疫前線,有其特殊性,爰「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 提高為88%〕;又藥師之健保收入(含藥費收入)適用之費用率,由94% 提高為96%。上開「醫事人員」適用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二、「非醫事人員」部分,參酌因應疫情提供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及各部會補助受疫情影響企業或機構之收入減幅評估標準,並考量本項措施係給予受影響較嚴重者減輕稅負,爰以109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 者為適用要件,其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 計算(例如:私人辦理補習班收入之費用率由50% 提高為56%)。另本次於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增訂「工藝師」業別適用之收入及費用標準,並於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增訂「配音表演人」之費用率,以利實務需用。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109年度受疫情影響,其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可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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