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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外籍人士將境內財產出售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第9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依法課徵贈與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之認定以贈與人贈與時之財產所在地認定;所以外國人如將其境內財產(如不動產、股權等)出售給二親等以內親屬,依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應以贈與論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MR.B君於111年出售臺北市北投區之房地予兒子A君,MR.B君出售時雖居住在境外,惟出售境內房地且對象為二親等以內親屬,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經稽徵機關查明售價無顯著不相當情事並認定買賣屬實者,免課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請問一下,如果主要的業務為透過銀行電匯交易先購買國外線上課程產品,付款給國外原廠(中國分公司)後,我再轉賣給台灣的客戶(依法開立發票),未來線上上課時也是透過國外伺服器進行。以下兩個問題請問一下: 1. 和原廠交易部分是否屬於電子勞務?判定上是屬於境外還是境內?此部分營所稅和營業稅需要扣繳或申報嗎?若需要申報,扣繳率會是多少?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呢? 2. 課程購買後,加上必要支出與利潤後,再轉賣給台灣客戶,數B2C或B2B交易(依法開立發票),此部分營所稅和營業稅是否依一般程序申報即可? 以上麻煩各位會計師回覆,謝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在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經該局核准延期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者,該局將逐期發送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發生逾期繳納逕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的憾事。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國稅,包括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業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從寬審認。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惟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全部繳清;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滯納期滿之次日起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該局提醒,請已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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