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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 ,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隨貨附送之贈品,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以下簡稱75年12月29日函),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促銷橄欖油,隨貨贈送醬油1瓶(市價100元),原應視為銷售,開立以甲公司為買受人(銷售額95元、銷項稅額5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但上開隨貨贈送之醬油,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該紙統一發票於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 ,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進銷互抵後,實際負擔稅額為0元,依75年12月29日函規定,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購進之贈品如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Q:請問以下相關問題,感謝回答。 1. 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一章第三條,承銷人的定義是“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者。”,那在批發市場中”直接“銷售未加工蔬果的批發商 (即直接向農民購買未加工蔬果,而非向批發市場承購,並且“零售商”與“零批商”皆為其銷售對象)符合“承銷人”的定義嗎? 如果不是,那請問此類批發商會在哪一類別之下? 2. 承接問題1,如果此類批發商需要報稅,該參照何種行業類別的稅籍?根據不同營業額級距,各自的規範又有何不同? 3. 根據第 24 條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如果營業稅免稅,需要申報嗎? 4. 另,在查詢稅籍及營業項目登記時,發現454111 蔬菜批發與454115農產品(果菜)批發市場承銷為分開兩個類別,請問基本差異為何?認定基礎又有何不同? 5. 承問題4,此兩項目稅額不同,有些商行會將兩個項目都做登記,如果稅額不同,該以哪個為繳納計算標準?
Q:請問合夥盈餘分配,是要在當年度合併個人申報,還是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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