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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業經公告,延長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營利事業仍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6月30日前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如於期限內補辦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獨資、合夥組織按核定所得額以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另徵10%滯報金),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果營利事業在接獲滯報通知書後未於規定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之怠報金(獨資、合夥組織按核定所得額以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另徵20%怠報金),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影響,致短期內收入驟減,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所得稅額者,得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應於繳納期限內檢附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已先收取部分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銷售貨物依該時限表規定,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當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買受人甲於111年5月15日向乙車行購買車輛1台,售價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於當日先行支付定金50,000元,雙方約定於111年7月30日交付車輛。乙車行於111年5月15日向買受人甲收取之定金,應於當日開立含稅價格為5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予甲,並於同年5至6月期申報繳納營業稅。嗣後雙方於111年7月30日交付車輛時,乙車行再就交易餘額450,000元開立含稅價格之統一發票交付予甲,並於同年7至8月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發貨前已收之貨款,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有短漏報繳稅款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甲公司以持有A公司股票以股作價投資B公司,請問甲公司除申報AMT證券交易所得之外,是否要針對該筆利得做為未分配盈餘的加項? 財務會計上這筆利得是否為已實現? 甲公司對B公司有無控制能力是否有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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