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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取得並交易的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的案件,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應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申報,如居住於臺北市或高雄市者,應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又外籍人士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非居住者),應向交易房屋土地坐落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係由交易房屋土地的所有權人辦理申報,申報之後免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交易房屋土地如係分次取得者,請依分次取得日期逐筆填列於申報書中,以利稽徵機關審核。

Q:謝謝兩位會計師回答,員工受訓的學費是由公司直接支付給私立學校,是否要申報私立學校之扣繳??感謝解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產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於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強制執行所發生之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經核定補徵101年度贈與稅新臺幣(下同)148萬餘元,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甲君名下財產有數筆土地,歷年來經行政執行機關多輪次拍賣,其中1筆土地終以151萬餘元拍定,因於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土地鑑價費、郵資、登報費等)須由甲君負擔,拍賣土地之價款除用以繳納贈與稅,尚須負擔數萬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否則經移送強制執行,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得不償失。(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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